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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
如何判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來源:霍邱律師 網址:http://www.vna101.com/ 時間:2015/7/7 10:21:43
本文介紹如何判定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離婚損害賠償的損害程度進行了判定和解釋。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明確損害結果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有必要明確損害的范圍或者損害的計算標準?!痘橐龇ā返?46條對此問題并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司法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我們在這里分別論述于下:
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神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于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于產生的醫藥。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1、須有因果關系,即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必須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配偶受損害的直接原因,至于因果關系的認定,一般只需確認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而導致的離婚,即可認定因果關系成立。但是,如果違法行為未導致離婚,受害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間提出追究過錯方的民事責任,按婚內民事行為處理,不適用離婚損害賠償。
2、須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并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離婚,致使無過錯配偶遭受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其中財產損害應限于因離婚所遭受現有的財產權益的損失。對于因離婚所遭受期待財產權益的損失或因離婚而終止的婚姻財產權利遭受的損失(如撫養費、遺產繼承權、保險收益權、離婚訴訟費用等損失)則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非財產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人身損害主要指過錯配偶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違法行為,而使無過錯方人身權利(配偶權、生命健康權)遭受侵犯而受到的損害。精神損害則包括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痛苦或創傷的損害。
3、須有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違反婚姻家庭義務而導致的離婚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主要是指:違反了婚姻家庭義務,侵犯了他方的合法的婚姻家庭權利的行為,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的違法表現在違反一夫一妻原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婚姻義務,侵犯他方合法婚姻(配偶權、同居權等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其違法性表現在違反男女平等原則,違反家庭成員敬老愛幼、互相幫助以及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侵犯他方人身權力(配偶權、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力。
4、須有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過錯為主觀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實施法定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