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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
因家庭瑣事生氣、爭吵夫妻分居致離婚
來源:霍邱律師 網址:http://www.vna101.com/ 時間:2015/8/11 10:26:00
【案情】
原告:李某某(被上訴人),女。
被告:張某某(上訴人),男。
原告訴稱:自己與被告自1986年結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爭吵,并從1998年底開始分居,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子女并依法分割財產。
被告辯稱:女兒正面臨中考,離婚對孩子影響不好,故不同意離婚。另外家里的房子因做生意欠債已抵價給別人,不能作為財產分割。
經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張某某1984年經人介紹戀愛,1986年1月結婚,婚生一女,取名張×(1986年12月出生)?;楹箅p方常因脾氣不和及家務瑣事生氣、爭吵,并從1997年分居至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堅持離婚并要求撫養女兒,其女張×亦表示愿隨原告生活。原告稱婚后外欠債務8萬元,被告亦稱有15.4萬元外債。但原、被告對對方的債務均不認可,雙方亦未對上述主張提供證據并交納訴訟費用。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房產1套(樓上1間、樓下2間),位于某某區新民里4號.建筑面積57.12平方米。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便擅自將該房以25,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其姐張小芳,并已辦理了過戶手續。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結婚證、城東路街道辦事處證明、房地產買賣契約和過戶證明以及原、被告陳述為證。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同一審。
另查明,被上訴人之姐張小芳已取得某某市某某區新民里房屋2層57.1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證。在二審期間張某某提供了由其本人向其姐姐出具的借條復印件5份,總金額為7.3萬元。對該借款借據,李某某不認可。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務瑣事及脾氣、性格不和生氣、吵架,并從1997年分居至今,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以女兒即將上高中為由不同意離婚,其辯訴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撫養女兒,其女亦表示愿跟隨原告生活,應予準許。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被告以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50元為宜。原、被告均稱負有外債,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不予認定。被告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將房產轉讓給其姐張小芳,張小芳作為被告之姐,對原、被告分居多年,正在進行離婚訴訟這一情形應是明知的,張小芳取得該房產,主觀上顯非善意,故被告.轉讓房產的行為無效。從考慮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出發,該房產以分給原告為宜。
鑒于上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
一、準予李某某與張某某離婚。
二、婚生女張×(1986年12月出生)隨李某某生活。
自2002年7月起,張某某每月付給李某某子女撫養費150元,至張×獨立生活時止。
三、位于某某市某某區新民里4號的房屋3間(建筑面積57.12平方米)歸李某某所有。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爭議位于某某市某某區新民里2層57.12平方米的房屋,張某某已將該房屋賣給其姐張小芳,且買方張小芳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張某某與張小芳之間屬房屋買賣關系,張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屬婚姻關系,二者的性質截然不同。雙方爭議的房屋屬何性質,存在于該房屋之上的買賣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應另案處理。本案中,在買方張小芳不能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原審法院認定張某某轉讓房屋的行為無效,判決該房歸李某某所有,顯屬不當,應予改判。張某某提供的證明向其姐借債7.3萬元的5份借條復印件,因李某某不予認可,且借貸雙方系親屬關系,本院不予認定。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
一、維持某某區人民法院(2002)管民初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某某區人民法院(2002)管民初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離婚案件,涉及到婚姻關系存亡、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三個方面的內容。眾所周知,家庭是社會的一個細胞和縮影,家庭成員的離異不僅是離婚當事人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而且會對子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長以及與家庭存在經濟往來的其他社會成員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從穩定社會秩序、確保子女健康生活、成長的角度出發,我們一向是將離婚訴訟視為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三個訴的合并。即使是未經訴訟程序的協議離婚,也是以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作出妥善處理為前提條件的。如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給離婚證?!泵裾?994年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亦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司法實踐中,將離婚訴訟視為三個訴的共同訴訟,且認為三者是不可分的、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普遍存在的一個誤區。三合一式的離婚訴訟作為“法定化”的訴訟模式,在客觀上也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并與家庭職能的單一性相適應。但是隨著家庭職能的社會化和多元化,家庭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交往日趨增多。家庭財產性質單一化的特征不復存在。在離婚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可避免要涉及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
如本案中,當事人雙方所訟爭的房產即涉及到被告姐姐的切身利益。一方面,鑒于離婚案件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與涉案財產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無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加人到業已啟動的離婚訴訟程序中去。另一方面,若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擅自處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財產,而又不賦予第三人尋求法律救濟的相應途徑,則與“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程序設計原則相悖,最終使其權利落空。因此,就理淪上而言,在離婚訴訟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如案外人認為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對子女行使監護權的資格或雙方對所爭執之財產均不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有必要將離婚訴訟中的三個訴進行剝離,以切實維護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同時,在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存在著將三個訴適度剝離的必要,我國的立法也對此作出了及時回應。
如,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離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面的內容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終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頒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其第三部分規定,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由包括、婚約財產糾紛、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撫育費糾紛、扶養費糾紛、監護權糾紛。同時,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解除之后,針對約定財產確權或遺漏財產分割所提起的訴訟,法院一般都是受理的。由此可見,傳統離婚訴訟所包含的三個訴無論是在時間還是空間上,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存在著剝離的可能和必要。這是我們在新時期處理離婚糾紛時必須要轉變的一個觀念。如若一味固守三個訴是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訴訟這一前見,在審判實踐中勢必會犯錯誤。
結合本案,訴訟雙方所訟爭的房產已轉讓與被告的姐姐張小芳,且已辦理了過戶手續。一審法院擅自將該房產判歸原告方,顯然是對張小芳權益的漠視,其以判決書否認房屋權利證書的做法也存在不妥。二審雖在形式上糾正了一審的錯誤,但其關于“張某某與張小芳之間屬房屋買賣關系,張某某與李某某之間屬婚姻關系,二者的性質截然不同。雙方爭議的房屋屬何性質,存在于該房屋之上的買賣關系是否合法有效,應另案處理”的說理亦存在問題。正確的判理應為,“因雙方所訟爭之房產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宜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本案不予處理。當事人對此項財產之歸屬可另行起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