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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
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來源:霍邱律師 網址:http://www.vna101.com/ 時間:2015/6/23 10:25:23
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供銷合字〔1996〕第76號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法律顧問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完善各地供銷社及所屬企業自我約束、自我保護和自我發展的機制,促進依法治社,改善經營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法律顧問,是指由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聘任,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內部專業人員第三條法律顧問工作是供銷合作社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依法經營管理的重要保證。各級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要把法律顧問工作列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第四條法律顧問工作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律服務與供銷合作社改革和發展同步
(二)立足本系統,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三)事前參與,事中監督,事后補救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供銷合作社及所屬各類企業(含飲食服務、社辦工業企業等,以下簡稱企業)的法律顧問機構或法律服務機構(以一統稱法律事務機構第二章法律事務機構第六條法律事務機構是所在單位處理法律事務的職能部門,在法定代表人領導下開展工作,直接對法定代表人負責各級供銷合作社組建的法律事務機構尚不具備單獨設立條件的,可以與法制工作機構合署辦公;具備單獨設立條件的,應當實行獨立核算,或者實行差額補貼及企業化管理第七條各級供銷合作社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和指導所屬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第八條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可稱為法律顧問室或法律事務室第九條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單獨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可以由若干企業聯合設立共有的法律事務機構,或者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設立統一的法律事務機構未專設法律事務機構的企業,可以聘任常年法律顧問或委托上級主管部門法律事務機構辦理法律事務第十條法律事務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本單位和委托單位的重大經營、管理決策,向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律依據或咨詢意見
(二)為本單位和委托單位各項制度的制訂、修改和清理提供咨詢意見
(三)為本單位和委托單位重要的業務活動提供法律咨詢意見
(四)負責或指導經濟合同的管理工作,幫助和參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五)草擬、審查各類法律文書,幫助本單位和委托單位辦理企業登記、變更、年檢等法律事務
(六)接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參與訴訟及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活動
(七)提供處理違法亂紀行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據和咨詢意見
(八)接受本單位和委托單位各職能部門或職工個人的法律咨詢
(九)配合有關部門普及法律知識,進行干部職工法律培訓
(十)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完成法人代表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第十一條各級供銷合作社的法律事務機構,在承接企業委托擔任法律顧問時可從事或參與前條規定的活動。
與委托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法律事務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其權限和報酬依照雙方約定。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三條設立法律事務機構、配備法律顧問人員應報上級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備案第十四條法律事務機構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第十五條各法律事務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相互間的協作關系第三章法律顧問人員第十六條法律顧問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掌握法律、法規知識,熟悉供銷合作社業務和必要的經濟貿易知識凡符合上述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干部職工,均可受聘擔任法律顧問(一)具有大學法律???含法律專業證書班)以上學歷,或取得中華全國律師函授中心頒發的從事法律顧問工作推薦書,并在本單位工作兩年以上或參加供銷合作社工作三年以上的(二)具有中級經濟專業職稱,受過省級以上法律專業培訓,熟悉經濟法律、法規,并有一定法律基礎知識的(三)從事經濟管理或經營業務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并經過半年以上法律專業知識培訓,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識的(四)有三年以上法律教學、科研與司法實踐經驗的(五)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的(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顧問資格的第十七條法律顧問人員由各級供銷合作社和企業聘任,并經省級供銷合作社依前條規定進行統一審核,合格者,發給其《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證》第十八條《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證》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統一印制,省級供銷合作社核發。省級代銷合作社核發有困難的,經協商也可由總社合作指導部(法制辦)代發法律顧問人員被解聘或調離原單位的,發證單位要將其《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證》收回,或加蓋注銷章法律顧問人員持《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證》有權在參加訴訟活動或非訴訟活動時依法向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及供銷合作社廣大干部職工應給予協助第十九條法律顧問人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有權出席或列席本單位和委托單位召開的有關經營決策和其他可能涉及到法律事務的會議(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本單位或委托單位的有關文件、記錄、報表、帳目等資料(三)有權參與訂立或審查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等法律文書(四)依法參加訴訟或非訴訟活動時,有權向單位及個人調查、取證(五)有權制止本單位和委托單位的違法活動,當制止無效時,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并要求答復(六)法定代表人授予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條法律顧問人員應遵紀守法,公正無私,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深入實際,聯系群眾,不斷充實和更新法律知識,提高業務水平第二十一條法律顧問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二)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單位授權和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權利,嚴禁借法律顧問名義謀取私利(三)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單位委托的事項,必須認真辦理,如因玩忽職守或超出授權范圍而給單位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四)不得泄漏所涉及的國家機密、企業秘密或公民個人隱私第二十二條對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法律事務機構中的專職法律顧問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原國家經委《關于企業經濟法律工作專業人員納入經濟職務系列實施意見》(經職改字〔1987〕9號)規定的任職條件,聘任相應的經濟專業職務第二十三條法律顧問人員不稱職的,本單位或委托單位可以解聘,并通過其直接主管部門報省級供銷合作社備案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家和企業有關規定,對忠于職守,工作有顯著成績的法律顧問人員,給予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甚至參與違法活動的法律顧問人員,進行處罰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供銷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并報總社備案第二十六條供銷合作社系統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總社合作指導部(法制辦)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關于《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的說明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與完善這一制度,對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去年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總社恢復成立后,我們即著手《供銷合作社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辦法》的起草工作。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供銷合作社目前的實際情況,參照內貿部有關規定,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各省級供銷合作社法制機構的意見。為了與國家經貿委代國務院起草中的《企業法律顧問條例》搞好銜接,此項工作擱置了一段時間。今年在掌握了有關情況后,我們再次研究修訂了去年的征求意見稿,并將名稱改為《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F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是供銷合作社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擁有一支高質量、高效能的法律顧問隊伍,不但是企業依法經營,科學管理的重要保證,而且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社的重要力量。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制度是從80年代中期發展起來的,現在全國已形成一支數千人的隊伍,許多方面亟須規范。制定《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旨在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法律顧問工作加強管理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完善各地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自我約束、自我保護和自我發展的機制,促進依法治社,改善經營管理二、關于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1.關于本辦法的名稱供銷合作社是既具備社會團體法人特點,又具備企業法人特點的群眾合作經濟組織,改革中已退出政府序列。它在經營機制上對社員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他經營活動實行企業化經營。本辦法的適用范圍不僅包括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也包括各級供銷合作社,因此冠以“企業法律顧問”的名稱是不準確的,故將其定名為《供銷合作社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2.關于機構的稱謂本辦法中以“法律事務機構”取代了“法律顧問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原因有二,其一是“法律顧問”與“法律服務”含義不盡相同,容易引起歧義,統一表述可解決這個問題。其二是許多供銷合作社和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設置的法制機構(過去一般將供銷合作社設立的,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制機構稱為法律服務機構;企業自身設置的法制機構稱為法律顧問機構)職責任務雖然不同,但在提供法律服務,承辦具體法律事務這點上是一致的。故本辦法從這一角度出發,把機構統稱為“法律事務機構”3.關于聘任社會律師的問題本辦法原則上適用于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的內部工作人員,因而未對聘任社會律師的問題單獨作出規定,這是由法律顧問本身不同于律師這一自由職業者的特點決定的。鑒于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目前聘用的一些社會律師工作中存在著“顧而不問”的現象,或者只在經濟糾紛發生后介入有關訴訟活動,而不能全面履行本辦法對法律顧問規定的職責,我們希望供銷合作社及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聘用律師的,聘用期內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