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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
醫療事故有五個要件構成
來源:霍邱律師 網址:http://www.vna101.com/ 時間:2015/7/14 10:21:43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是所有事故的一種。我國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為 嚴重的不良后果、有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與不良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上有過失、責任主體為醫療單位 五要件 。
1、責任主體為醫療單位。 關于這一問題,學術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統一的,都應當是醫療單位而不是醫務人員。由于醫療單位是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它就要對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承擔責任?!钡诙N觀點認為“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這種觀點主要強調非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造成病員不良后果的,不屬于醫療事故。如果說非醫務人員造成不良后果不屬醫療事故,是符合現行法律的,但因此而推斷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必然為醫務人員似顯不妥。比較這兩種觀點,我傾向認為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同一,都是醫療單位。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第45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雇傭的人員在進行雇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雇主是當事人?!边@些規定不僅符合法理而且說明:作為雇員, 它的職務行為是依雇傭合同所為的行為,應視為法人或雇主的行為,所以因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就應當由法人或雇主承擔。在此情況下,雖然具體的行為人是雇員,但雇員所為的行為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根據法人理論,此類行為是法人行為,因此行為主體仍然是法人或雇主。而責任主體也是他們。有的學者認為,此時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不同的,前者是雇員,后者是法人或雇主。這種觀點與法理不符,依據法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應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些規定充分反映了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相同一的原則。因此,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的觀點不妥。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與責任主體是同一的,都是醫療單位。醫務人員的職務行為都是醫療單位的行為,因此,由這些行為而產生的醫療事故應由醫療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2、 嚴重不良后果 的損害事實。 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的范圍如何確定,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意見認為,醫療事故的損害事實,是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性障礙的損害事件,因而只包括人身損害的事實。另一種意見認為,醫療過失造成的損害,僅限于非物質的損害,這種非物質損害包括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所產生的財產損失,和因醫療過失造成病員人身損害而給病員及其家屬帶來的精神損害。
醫療事故構成中的損害事實,首先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其具體的表現形式,就是生命的喪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損害,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性障礙的損害事件,這是人身損害事實的第一個層次。其次,是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受到損害之后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包括為治療損害所支出的財產損失。再次,是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精神痛苦這種無形損害。醫療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是醫療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損害慰撫金賠償的客觀基礎。
3、違法行為 。 醫療事故中違反義務的行為必須發生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活動的范圍,應當自患者在醫院掛號以后開始,至醫療終結時結束。在這一醫療護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行為,均屬醫療事故構成中的行為范圍。醫護人員非正式的醫療活動,即在正當的醫療護理過程以外的醫療活動,造成患者損害的,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按—般侵權行為處理。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中違法行為, 應當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醫療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規定的診療義務。第二層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第三層含義,是指醫療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關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法定義務?!睹穹ㄍ▌t》明文規定,“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非法侵害?!边`章醫療行為造成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就違反了國家法律,違反了法定義務。
醫療事故的違反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在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的違約行為上,這種違約行為不僅違反了雙方當事人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并且違反了醫護一方作為民事主體的對他人生命權、健康權不得侵害的法定義務,造成了他人的損害。這是因為,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是相對的法律關系;—種是雙方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存在的健康權和生命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患者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健康權、生命權,醫護一方作為—個民事主體,負有不得侵害的絕對義務。這后一種權利義務關系,是絕對的法律關系。醫療事故發生之后,醫護一方既違反了合同的相對義務,也違反了不得侵害患者健康權和生命權的絕對義務。前者為違約責任,后者為侵害了固有利益的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發生了競合。正是這種競合的關系,才為醫療事故作為侵權責任糾紛處理提供了基礎。醫療事故責任構成中的違約行為與違反絕對義務的行為的一致性,構成了醫療事故責任違反義務的行為要件的基本特點。
4、違法行為與不良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醫療機構違反義務的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醫方只在有因果關系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后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違章行為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备鶕@一司法解釋的規定,醫療事故侵權責任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行為沒有過失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 因果關系推定的形式是:“在一般情況下,這類醫療行為能夠造成這類損害,這一結論與有關科學原理無矛盾,那么這種損害事實是由這種醫療行為造成的?!?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意味著受害人在因果關系和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上,就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同時也不必證明醫院一方的過錯。這樣對受害人實現賠償權利是大大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