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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對重婚罪規定的再審視
來源:霍邱律師 網址:http://www.vna101.com/ 時間:2015/6/2 10: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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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審】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弊罡呷嗣穹ㄔ?994年12月14日《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p>
? 從法律條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看,這似乎沒有什么異議,但在審判實踐中,對此條法律的理解卻不統一,有人認為“有配偶”一詞只能理解為法律婚,即經過登記結婚的合法婚姻,如果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配偶,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也有人認為,“有配偶”一詞既包括登記婚,也應包括事實婚,否則不利于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比如有人同一天與兩個女人舉行婚禮但都不去登記,如果對這種惡劣行為不加制裁,法律的尊嚴何在?
? 迄今為止,我看到的比較權威的觀點當數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合訂本第一卷中“方伍峰重婚案”中的論述。方伍峰與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當地風俗舉行了結婚典禮,兩人還生了一個女孩。后方伍峰又與李某登記結婚,也生了一個女孩。對于方伍峰的行為,法院最后認定為無罪?!缎淌聦徟袇⒖肌芬粫兄赋觯骸坝信渑嫉娜藨斫鉃橐呀浺婪ǖ怯浗Y婚的人。對于先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兩次及兩次以上均是事實婚的,則依法不構成重婚罪。
? 對于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而形成事實婚姻的,之所以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因為不能允許行為人以事實婚姻去肆意破壞依法登記的合法婚姻?!蔽沂欠浅Y澇蛇@種觀點的,我一向認為,在沒有法律婚存在的前提下,是不可能構成重婚罪的。前一陣子在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的一個例子是,有個男人先是在當地和一個女人同居生了孩子,后來又和另一個女人領了結婚證。前面的女人就告男方重婚罪。男方被法院判了六個月有期徒刑,出獄后要求和前面的女人離婚,但法院一審查卻認為其關系屬于非法同居!現在兩個女人都想跟他在一起,而他跟記者表示,這兩個女人他都不想要!我所關心的問題是,當初法院判這個男人重婚罪是否適當?如果他領結婚證后依然和前面的女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他的行為就構成了重婚罪。??????